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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美人魚》原創(chuàng)作品備案證書民事判決書

2022-07-16 200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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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圖為本案所提到的數字作品備案證書)


廈門鑫文隆商貿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閩0203民初5433號

原告:陳**,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浙江省寧海縣。

被告:廈門鑫文隆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匯文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79D。

法定代表人:王碧蓉。

原告陳**與被告廈門鑫文隆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文隆公司)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鑫文隆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鑫文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陳**享有的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2.判令鑫文隆公司賠償陳**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3.判令鑫文隆公司賠償陳**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調查取證費用、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人民幣1500元;4.判令鑫文隆公司在《廈門日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事實和理由:陳**自2000年至今一直從事平面設計工作,2003年組建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公司(以下簡稱七久八藝公司),專注于提供高品質的品牌設計服務,并長期進行人物、動物元素商標圖形的創(chuàng)作、授權、轉讓業(yè)務。陳**十幾年間創(chuàng)作數百件優(yōu)秀平面設計作品,先后榮獲上百個國際、國內設計獎項,作品被國內外眾多專業(yè)設計刊物刊登發(fā)表,公司也被圈內同行公認為中國平面設計公司100強之一,在人物、動物元素商標圖形創(chuàng)作領域,陳**是目前國內最資深、優(yōu)秀作品數量最多的設計師之一。2010年7月20日,陳**創(chuàng)作設計了《美人魚》(圖形)美術作品,8月12日在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進行備案,并作為陳**的代表作品之一廣泛發(fā)表于各種專業(yè)設計刊物和論壇,為陳**贏得了廣泛的好評,同時陳**也將該作品刊登在自己公司官方網站開展授權業(yè)務。2016年11月,陳**發(fā)現(xiàn)廈門魚魚造型迷你時尚館的標志抄襲了陳**的作品《美人魚》(圖形),經調查后發(fā)現(xiàn)系鑫文隆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美人魚》(圖形)部分修改,并于2013年8月7日將圖形申請注冊了第13044775、13044947、13044839號三個商標。鑫文隆公司既未征得陳**同意,也未支付相應使用費,其行為已經侵犯了陳**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鑫文隆公司未作答辯,也未提交證據。陳**所提供證據的形式及內容均未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納。本院根據上述證據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相關陳述,確認如下事實:

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深圳市創(chuàng)意設計知識產權促進會于2010年8月12日出具A20100812114333號《原創(chuàng)作品備案證書》,載明:備案申請人為陳**、作品名稱為美人魚、備案日期為2010年8月12日、備案作品為《美人魚》(圖形);于2010年8月27日出具A20100827110806號《原創(chuàng)作品備案證書》,載明:備案申請人為陳**、備案日期為2010年8月27日、備案作品為包括《美人魚》在內的七個圖形,該本案登記證書中的《美人魚》(圖形)與A20100812114333號證書中的圖形基本一致。2010年10月27日,在編號為“信XB39450457233”的掛號信封面上載有涉案《美人魚》(圖形)并顯示為“陳**設計”。

亞洲CI網站(AsiaCI.com)有載上述《美人魚》(圖形),并體現(xiàn)該圖形的所屬企業(yè)為7981兄弟設計顧問,服務企業(yè)為7981兄弟設計公司,品牌簡介稱該幅插圖是在俄羅斯水上芭蕾舞表演團赴杭州極地海洋公園表演時進行廣告設計期間創(chuàng)作,該帖之下最早的評論時間為2010年10月19日。2011年4月17日,該網站上有名為“朵朵7981”的會員上傳了《7981兄弟的動物圖形標識作品(一)》,其中含有上述《美人魚》(圖形)。

2011年9月14日,七久八藝公司就上述《美人魚》(圖形)取得第8625178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浴液、香皂、洗面奶、洗發(fā)液等。庭審中登陸www.7981design.com網站,網站上登載有涉案《美人魚》(圖形)。2017年2月10日,七久八藝公司出具《證明》,稱上述網站系該公司的官方網站,陳**系該公司股東和藝術總監(jiān),涉案《美人魚》(圖形)系陳**設計創(chuàng)作,作品著作權歸陳**所有。

2015年1月24日、2月24日,鑫文隆公司經注冊分別取得第13044947、13044839、13044775號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為第45、44、35類,三個商標的圖像均為“美人魚”,該“美人魚”尾部為直立,陳**主張的《美人魚》(圖形)尾部為上翹,其余部分造型較為相似。2015年2月16日、2月26日,鑫文隆公司經注冊分別取得第13044714、13044654、13044551號“魚魚造型”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為45、44、35類。

庭審中登陸“拉手網”(www.lashou.com),在“廈門團購”欄目中有“魚魚造型迷你時尚館”的團購信息,顯示該店經營生活化妝套系,有明發(fā)和萬達兩個店面,團購價格為29元,所附照片顯示店面招牌中有“魚魚造型”字樣及與鑫文隆公司注冊的商標基本一致的“美人魚”圖形;登陸“大眾點評網”(www.dianping.com),在廈門頁面可以搜索到“魚魚造型迷你時尚館(明發(fā)店)”、“魚魚造型迷你時尚館(瑞景專柜)”、“魚魚造型迷你時尚館(集美萬達專柜)”的內容,所附照片顯示明發(fā)店、瑞景專柜店面招牌中均有“魚魚造型”字樣及與鑫文隆公司注冊的商標基本一致的“美人魚”圖形。

另查明,陳**因本案訴訟支出合理費用290元。

以上事實,有《原創(chuàng)作品備案證書》、《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申請信息、公司證明、網站信息、發(fā)票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可以作為證據。本案中,陳**提供了美術作品《美人魚》(圖形)的《原創(chuàng)作品備案證書》,可以證明陳**取得上述作品的著作權,系上述作品的合法著作權人,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經比對,鑫文隆公司申請注冊的三個商標中的“美人魚”圖形與陳**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整體上都是美人魚形象,構圖、線條走向相似,總體視覺效果相似,僅在美人魚尾部處理上有差異,故兩者已構成實質性相似。從《原創(chuàng)作品備案證書》可知,陳**最晚于2010年8月12日即已創(chuàng)作完成《美人魚》(圖形)作品,網絡上對該作品亦有展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鑫文隆公司注冊商標的時間是2015年,晚于陳**取得作品著作權的時間,且該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注冊為商標的“美人魚”圖形的來源。因此,鑫文隆公司在未取得權利人許可,也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與陳**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似的作品注冊商標,侵犯了陳**對該美術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陳**無法證明其遭受損失的具體數額,亦未能證明鑫文隆公司的違法所得,本院將綜合考慮涉案美術作品的類型、暢銷度、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以及鑫文隆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對陳**請求的賠償數額在法定賠償額限度內酌情予以確定。陳**主張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并提供部分票據予以證明,本院酌情確定。陳**提出“拉手網”、“大眾點評網”上的宣傳以及“魚魚造型迷你時尚館”對美人魚圖形的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鑫文隆公司系“魚魚造型迷你時尚館”的經營主體或在互聯(lián)網上使用了涉案作品,故對陳**提出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賠禮道歉一般適用于與人身有關的糾紛,且陳**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鑫文隆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所造成的具體影響,故對要求鑫文隆公司在《廈門日報》上刊登聲明賠禮道歉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廈門鑫文隆商貿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使用原告陳**享有著作權的《美人魚》(圖形)美術作品。

二、被告廈門鑫文隆商貿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000元。

三、駁回原告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廈門鑫文隆商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38元,由原告陳**負擔419元,由被告廈門鑫文隆商貿有限公司負擔419元。被告廈門鑫文隆商貿有限公司應負擔部分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緣緣

人民陪審員  陳忠南

人民陪審員  蔡麗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吳晨郁

附件: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

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

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

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準許。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文章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e397da6a7584d93b3bca8bc009d18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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