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zhàn)艦少女》游戲軟件著作權糾紛

2018-03-21 39726 1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針對《戰(zhàn)艦少女》研發(fā)商幻萌網(wǎng)絡和發(fā)行商派趣科技的著作權糾紛作出公告:駁回杭州派趣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受理費由杭州派趣方承擔。

 

 

  事件起因

  2013年11月起,被告上海幻萌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組成《戰(zhàn)艦少女》手機游戲開發(fā)團隊。第三人陸田負責客戶端程序開發(fā)。2014年9月18日,幻萌公司對戰(zhàn)艦少女手機游戲進行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2015年2月28日,幻萌公司與第三人簽訂《合作合同》,約定:《戰(zhàn)艦少女》手機游戲的客戶端源代碼所有權歸第三人陸田所有。未經(jīng)幻萌公司同意,不得將此代碼出售或毀損。后第三人陸田將上述源代碼贈與給原告杭州派娛科技有限公司。派娛公司認為,其已經(jīng)受贈取得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著作權,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著作權歸原告所有。被告則認為,客戶端程序必須配合服務器端程序、用戶界面、美術作品、音樂作品等一起才能運行,無法獨立構成一個作品。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要旨

  電子游戲作品整體無法按照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作品類型進行歸類,應視為由不同作品要素組合而成的集合作品。電子游戲整體的著作權不同于其中具體要素作品的著作權。電子游戲中計算機程序、美術、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但不應影響游戲整體的著作權,亦應遵守與游戲整體著作權人的約定。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游戲是集合不同作品要素形成的作品。涉案游戲包含的計算機軟件中客戶端程序的權屬,并不等同于手機游戲整體的歸屬。涉案游戲的客戶端程序雖然屬于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但客戶端程序的著作權受到《合作合同》有關“不得出售或毀損”的限制。第三人向原告贈與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在被告未追認且原告明知存在上述限制的情況下,無法受贈取得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的著作權,故判決駁回原告杭州派娛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

  分析

  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程序應是能夠由計算機等裝置執(zhí)行且能實現(xiàn)某種結果的代碼化指令序列、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語句序列。本案中,涉案游戲的客戶端程序系由第三人獨立編寫完成,可以由計算機、手機等裝置執(zhí)行且能實現(xiàn)某種結果的代碼化指令序列。雖然涉案游戲的計算機軟件程序包括服務器端和客戶端程序兩部分,客戶端程序的運行需要與服務器端程序進行對接,但這僅意味著客戶端程序要實現(xiàn)事先設定的功能或結果需要服務器端程序的配合,并不影響客戶端程序作為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相對獨立性。而且,《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關于計算機程序的規(guī)定并不要求其必須獨立實現(xiàn)某種功能。因此,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屬于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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