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設計資訊 > 備案資訊 » 經典案例 > 正文

北京二一一在線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美好景象圖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2018-01-23 29311 0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3)一中民終字第484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二一一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頤和園路1號1509室。
  法定代表人陳鴻,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郝云峰,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圖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幸福村中路錦繡園B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湯兆志,男,漢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工作人員,住北京市豐臺區(qū)右安門外西莊三街20號。
  委托代理人孫潔,女,漢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工作人員,住北京市東城區(qū)東直門外十字坡西里11-1-102。
  上訴人北京二一一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一一公司)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的(2003)海民初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3年5月2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書面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北京美好景象圖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好景象公司)為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二一一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該攝影作品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同時對作品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有悖于創(chuàng)作原意,且未支付報酬,行為侵犯了該公司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和復制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向該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給該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二一一公司否認侵權的辯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美好景象公司要求判令二一一公司以與侵權廣告相當大小的版面登報致歉,并賠償經濟損失79200元,證據不足,其訴訟請求不予全部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1、二一一公司停止使用美好景象公司的編號為BV-0643的攝影作品;2、二一一公司在《北京晨報》、《北京晚報》上刊登聲明,向美好景象公司公開致歉;3、二一一公司賠償美好景象公司經濟損失一萬六千元。
  二一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其訴稱:1、我方根據原告提供的計算方法,應支付原告照片使用費334.5元,但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我方的計算方法不予采信,在沒有說明賠償依據及計算辦法的情況下,判令我方賠償美好景象公司16000元,處理顯失公正;2、一審法院判決我方賠償美好景象公司經濟損失16000元,是美好景象公司訴訟請求的五分之一,卻判令我方承擔全部訴訟費用,違反了《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第25條的規(guī)定。綜上,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改判我方賠償美好景象公司經濟損失334.5元,且我方只承擔賠償數額所產生的相應訴訟費用。
  美好景象公司服從一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對于一審判決確認的以下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亦予以認可:
  1999年8月6日,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路毅拍攝了編號為BV-0643的攝影作品,并收入該公司《景象圖片庫》人物作品集中,按照雙方約定,該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美好景象公司。
  二一一公司在2002年8月22日的《北京晚報》、《北京晨報》上,分別刊登了含有美好景象BV-0643號圖片的“211高考夢工場復讀生免費咨詢會”廣告,廣告中并附有“211高考夢工場由北大清華博士、碩士研究生創(chuàng)辦”等文字內容;二一一公司在使用該作品時利用電腦技術將人物原先配戴的眼鏡刪除,將人物的頭部由原先微向右斜改成居于正中,將人物的上裝由無袖改成短袖。
  以上事實,有《北京晨報》2002年8月22日第5版、《北京晚報》2002年8月22日第11版、《景象圖片庫》、委托攝影作品創(chuàng)作說明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另查明,二一一公司在使用美好景象BV-0643號圖片時,并未事先取得美好景象公司的許可,亦未為美好景象公司署名并支付報酬,二一一公司對此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鑒于二一一公司在一審及二審階段對其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的行為的侵權性質均未予否認,本院對此亦不持異議。故本案的爭議焦點即為一審法院判決所確定的賠償數額及訴訟費的負擔方式是否合理。
  首先,就美好景象公司所受到的損失而言,由于二一一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攝影作品,將對美好景象公司在正常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該攝影作品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進而損害美好景象公司合理的預期利益。其次,就二一一公司本身的行為性質而言,在其未經許可使用并對美好景象公司構成侵權的前提下,無權主張其自行設定的賠償標準和賠償數額。最后,考慮到二一一公司使用涉案攝影作品的報紙是發(fā)行量及影響范圍較大的《北京晚報》和《北京晨報》,故一審法院酌定二一一公司賠償美好景象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并無不妥。二一一公司提出的賠償標準和數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用的負擔問題,雖然一審法院并未全額支持美好景象公司的訴訟請求,但由于二一一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一審法院在考慮二一一公司的侵權情節(jié)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判決二一一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其作法并無不當,亦未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對于二一一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判決的訴訟費負擔方法不妥、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二一一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判決結果亦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2886元,由北京二一一在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2886元,由北京二一一在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勇   
代理審判員 儀 軍   
代理審判員 彭文毅  


12
評論區(qū)(0)
正在加載評論...
相關推薦